吕舒律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
(注:蓝色字体为吕舒律师对草案的建议修改内容,暂未及其他补充修改意见)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的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进行审判监督。”
【修改理由】草案第16
吕舒律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
(全部内容已于2011年9月6日提交全国人大在线征求意见系统内)
一、 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修改为:
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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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转自:李庄新浪博客
昨天,斯伟江律师发表了为本人代书诉中青报的《起诉状》,今晚,我将本人撰写的,向新闻出版总署的举报信公布(备用诉状),请大家审查判断(简称审判)。一是为还原真相,二是为以正视听,三是为民众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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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庄,男,19XXXXXXXXXXX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原系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法[201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
覃永沛律师:关于裴贵无罪的辩护词
尊敬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黄涣海的死是个悲剧,本应值得我们大家的同情,可最应和他们说声对不起的,是北海的公安机关(命案未破),而不是我们辩护人。“北海故意伤害案”的庭审距黄涣海的死,已经近两年,他的尸体直到现在还未能入土为安,遗憾的是被害人家属却把我们辩护律师等同于打死他儿子的凶手,并多次追打、围攻我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被害人亲属以及所有参与本案旁听的公民们: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要向本案的受害人亲属表示最诚挚的慰问和同情,本人参与本案辩护的初衷,是协助法院还原真相,以使被告人得到我们人民法院公正、准确的判决,力求不冤枉任何人。)
受被告人黄子富亲属开庭前一天委托之后,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黄子富的辩护人,通
通话记录锁定时间,案犯嫌疑彻底排除
——李金星(伍雷)律师为杨炳棋故意伤害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诸位法官:
感谢法庭组织对于本案的充分调查。但本案是一起假案。
我发表的辩护词题目就是:通话锁定时间,案犯嫌疑解除。
我的辩护观点是:本案大量严重程序违法问题姑且不论,仅就实体问题而言,裴金德根本没有作案时间,他虚构了“北海水产码头故意伤害案
徐天明律师:关于北海案黄子富无罪的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法官: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黄国柱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黄子富涉嫌故意伤害案一审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和指派后,克服种种干扰,会见了被告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仔细审阅了案卷材料,向法院提出了调查申请,反复研究了案件情况,并参加了数十天的庭审。现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依照我